温总工〔2014〕54号
关于印发《温岭市工会困难职工帮扶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镇(街道)总工会、各市直单位工会:
为进一步加强困难职工档案建设,规范各级财政和工会拨付的困难职工专项帮扶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根据《浙江省工会专项帮扶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浙江省总工会关于将工会的困难职工档案信息与民政部门的核对信息平台进行联接的要求,特制定《温岭市工会困难职工帮扶救助实施细则》,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1.《温岭市总工会困难职工家庭申报表》
2.《温岭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对申报审批表》
3.《一次性告知书》
4.《家庭财产及家庭收入授权查询委托书》
温岭市总工会
2014年12月22日
温岭市工会困难职工帮扶救助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帮扶救助制度,提升帮扶救助水平,规范我市工会专项帮扶资金(以下简称“帮扶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根据《浙江省工会困难职工专项帮扶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帮扶资金的来源、使用范围和期限
第二条 帮扶资金的来源:
(一)中央财政拨付的专项帮扶资金;
(二)各级地方财政配套用于工会帮扶送温暖的资金;
(三)各级工会从本级留成经费中安排用于帮扶送温暖的资金。
(四)利息收入等其他合法来源。
第三条 帮扶资金的使用范围和使用期限:
(一)中央财政和省财政专项帮扶资金必须严格用于对在全国工会帮扶工作管理系统建档的困难职工开展的生活救助、医疗救助、助学救助、法律援助、职业培训、职业介绍六方面的帮扶。中央财政专项帮扶资金当年年底前使用完毕,省财政送温暖帮扶专项资金春节前使用完毕。
(二)其他帮扶资金可以按市县财政规定和工会有关制度规定确定资金的使用范围和期限。
受助家庭一年内原则上不得重复救助,确需重复救助的需经市总工会主席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第三章 建档对象和建档程序
第四条 建档对象为已建立工会组织的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中的在职职工家庭,主要分三类:
(一)低保户,指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职工户籍地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经政府救济后生活仍十分困难的职工家庭(要求有低保证书);
(二)低保边缘户,指家庭月人均收入略高于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低保标准的1.5倍以内),但由于疾病、伤残、子女教育等原因,不能维持基本生活的职工家庭;
(三)意外致困户,指家庭月人均收入在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1.5倍以上,因遭受重大疾病、重大意外事故和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职工家庭(家庭总收入减去主要致困原因的费用支出,剩余的部分折算成家庭月人均收入在本市最低生活保障线1.5倍以内)。
第五条 困难职工家庭建档程序。困难职工家庭的档案实行动态管理,困难职工出现一个建档一个,做到应建尽建,并按以下程序申报:
(一)填写申请。由符合困难救助条件的职工向就业单位的基层工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温岭市总工会困难职工家庭申报表》,同时提供以下材料:
1、申报人身份证复印件;
2、家庭成员的户口本复印件;
3、家庭就业人员的工资收入证明;
4、申报人劳动合同复印件;
5、低保户提供低保证复印件;
6、残疾人员提供残疾证复印件;
7、致困原因引起的支出证明(因病致困的家庭提供医疗诊断书或出院小结和当年自负医药费票据的复印件;因子女上学的家庭提供当年学费票据和在读证明;因各种自然灾害和重大意外事故致困的家庭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8、申报人本地开户的银行卡复印件(注明具体开户行)。
(二)签署家庭财产及家庭收入授权查询委托书(只针对温岭籍困难职工家庭)。申报人家庭如实填写《温岭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对申报审批表》(附件2),提交温岭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中心要求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附件3),并签署《家庭财产及家庭收入授权查询委托书》(附件4),同意并授权核定中心对申报人及家庭成员的人员、住房、收入和资产等有关信息进行核查,申报人应将相关情况及时反馈家庭成员,以保障核定中心顺利开展核对工作。
(三)调查公示。各基层工会要依据申报条件对申报对象的家庭情况进行认真核查,并对拟上报困难救助的申请人情况在本单位显著位置公示3-7天。无异议的将公示材料(含公示内容、公示结果)随同申报表及相关材料一并上报,对不符合条件的退回并告知原因。
(四)审核确认。镇(街道)总工会、市直单位工会对基层工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把关,并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上报市职工服务中心。温岭籍困难职工家庭的相关信息先由所在镇(街道)民政办录入民政部门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对信息平台,申请材料再由市职工服务中心统一送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中心进行核对。市职工服务中心负责将审查合格的困难职工档案录入“全国工会帮扶工作管理系统”,并进行有针对性的帮扶和救助。
第四章 救助形式和救助标准
第六条 帮扶救助形式。困难职工帮扶救助形式主要有日常帮扶、慰问帮扶和专项帮扶三类。
日常帮扶,指生活救助、医疗救助、助学救助、法律援助、职业培训、职业介绍和其他临时性救助。
慰问帮扶,指工会开展的元旦、春节送温暖等慰问活动。
专项帮扶,指有特殊规定的专项帮扶救助。
第七条 帮扶救助标准。上级有规定的帮扶救助标准,按上级规定执行,市本级的帮扶救助标准按以下规定执行:
日常帮扶。日常帮扶救助标准原则上确定为1000元至10000元。其中:生活救助2000元至5000元;助学救助2000元至4000元;医疗救助2000至10000元;就业援助500元以内;临时救助1000元至5000元。
慰问帮扶。工会开展的元旦、春节送温暖慰问标准和形式,由当年市总工会主席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专项帮扶。专项帮扶救助标准按专项帮扶救助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五章 帮扶资金的发放、管理和监督
第八条 帮扶资金的发放,必须严格按照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现金管理暂行条例》执行。除特殊情况外,一律采取银行卡(存折)结算,汇款后电话通知困难职工家庭,并留存有关银行对账单等会计档案。
特殊情况下发放现金的,由受助人本人或其家庭成员领取帮扶资金时,应当进入帮扶工作管理系统先于核对身份,受助人签名栏签实际领款人姓名,加注与受助人关系和联系电话(受助人本人除外);由所在单位人员代领时,受助人签名栏签实际领款人姓名,加注单位名称和联系电话,留存实际领款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并在15个工作日内向职工维权帮扶中心提交有受助人签名的回单证明。
第九条 帮扶资金的管理。帮扶资金由本级工会财务部门统一管理。按照帮扶资金的开支项目设立帮扶资金收支明细账目,分别明晰每项来源资金的收支结余情况,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职工服务中心在编报(编制)专项资金预决算前应当主动与财务部门进行沟通,核对相关信息和数据,报表应当经财务部门核对无误后才能上报,确保预算的科学性和决算的真实性。
第十条 工会保障部门、财务部门应当不定期对帮扶资金使用管理进行检查。工会经审部门应当把帮扶资金使用管理纳入审计监督范围,对资金收入、支出和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一条 帮扶资金使用管理应自觉接受国家和地方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总工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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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4-12-22 17: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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