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总工〔2014〕3号
关于调整困难职工帮扶救助标准的通知
各镇(街道)总工会、各有关单位工会:
为规范职工服务中心帮扶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增强帮扶救助工作的透明度,提高帮扶资金的使用效率,经市总主席办公会议研究,对符合条件的市本级困难职工帮扶救助标准予以调整,具体标准通知如下:
一、生活救助
1、凡是已建档的困难职工,由于家庭收入低或残疾等原因致使生活困难的,每户每年给予1500-3000元的生活救助。
2、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造成家庭生活突发困难的,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建立困难职工档案,对造成家庭财产部分损失的,救助2000元,对造成家庭财产损失严重或造成人员伤亡的,根据受灾情况给予3000-5000元救助。
二、医疗救助
凡是已建档的困难职工,当年个人自负医药费2万元以内的,救助2000元;2-5万元的,救助3000元;5-10万元的,救助5000元;10万元以上的,救助10000元。
以上符合医疗救助的困难职工每年享受一次救助。 三、助学救助
对已建档的困难职工子女,在读书期间,根据不同的就学阶段给予不同的助学救助(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除外):
1、在全日制大专以上院校就读的,每户每年给予3000元的助学救助;
2、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就读的(未享受国家补贴),每户每年给予2000元的助学救助。 四、法律援助
市总工会职工服务中心对信访的职工、下岗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实行免费咨询、调解、代写法律文书等服务;对进入仲裁程序的劳动争议维权案件,服务中心将聘请专业人员为其提供免费援助;对进入诉讼程序的劳动争议维权案件,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困难职工,服务中心将聘请专职律师为其提供免费代理服务。
五、就业援助
对有就业愿望和就业能力的下岗失业人员、4050人员、外来务工人员、新生劳动力以及大学毕业生,因家庭困难需要市总工会职工服务中心帮助其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服务中心将免费为其提供服务,援助标准每人不超过1000元。
六、临时救助
1、农民工因就业、工资拖欠或其他原因突发生活困难到服务中心求助的,经本人申请,按照救助程序,给予1000元的临时救助。
2、因意外事故、疾病等突发原因造成家庭临时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按照救助程序,给予1000-5000元的临时救助。
温岭市总工会
2014年2月23日
来源:
点击量:377
发布日期:2014-2-23 15:5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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