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总工〔2015〕63号
关于印发《温岭市职工疗休养管理
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级各单位:
现将《温岭市职工疗休养管理工作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温岭市总工会 温岭市财政局
温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10月22日
温岭市职工疗休养管理工作实施办法
职工疗休养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和赋予工会组织的基本职能。为健康有序地开展职工疗休养活动,依法保障和促进职工身心健康发展,激发广大职工的工作热情。根据省总工会、省财政厅、省人社厅《关于加强浙江省职工疗休养管理工作的意见》(浙总工发〔2015〕13号)、台州市《市级单位职工疗休养管理工作实施办法》(台总工〔2015〕29号)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规范我市职工疗休养管理工作,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疗休养对象及安排。疗休养对象为镇(街道)、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及以上的在职在编职工;疗休养每人每年一次,当年未参加疗休养的,不得跨年度使用。涉及到领导干部疗休养的,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
第二条 疗休养时间。每期安排疗休养时间一般不超过5天(含往返),不冲抵国务院规定的职工年休假假期和日常固定节假日。
第三条 疗休养地。以各级工会授予举办的劳模(职工)疗休养基地、工人疗养院和各单位内部培训中心等场所为主,也可选择具有职工疗休养接待能力的农家乐、度假村等场所。每批职工疗休养只能选择一个疗休养场所,原则上在省内。
第四条 疗休养内容及承办单位。疗休养的主要内容是为职工提供休息养生服务,安排健康讲座、养生咨询、健身活动等,坚持健康管理与疗休养相结合,也可就地、就近适当安排参观学习;疗休养承办单位,组团单位可以直接联系疗休养地承办,也可以委托具有经营资质独立法人的旅行社承办。
第五条 疗休养费用。疗休养费用(包括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参观学习费、保险费等)按不高于2000元/人·年的限额标准,经费在单位提取的福利费中列支,不得在单位其他经费中列支。
第六条 疗休养费用报销。凡经市总工会审核备案并按规定组织的职工疗休养,在限额范围内的所需费用,各单位财务凭疗休养承办单位出具的正式发票,附市总工会审核备案的《职工疗休养出团人员汇总表》(见附件2),按规定渠道列支报销(拼团人员凭汇总表复印件报销)。
第七条 疗休养组织管理。
(一)组织管理。疗休养工作由市总工会宏观管理,由镇(街道)总工会、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会具体负责并组织实施。疗休养组团,原则上由各单位独立组团,独立组团有困难的,可以自行横向联系拼团。
(二)审核备案。各单位需在每年的1月和7月上旬将上半年和下半年的疗休养计划安排填报市总工会审核备案(计划安排表见附件1 <2015年度计划安排表在出团前的5日内填报>);疗休养出团前,组团单位需将《职工疗休养出团人员汇总表》、《疗休养日程安排》、《疗休养合同》(见附件4)报市总工会审核备案。
(三)建立台账。建立职工疗休养工作台账,包括《年度计划安排表》、《出团名单汇总表》、《疗休养日程安排》、《疗休养合同》及《服务质量反馈单》(见附件3)等资料,台帐要求清楚、完整,做到每团一结。每年市总工会将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单位疗休养组织实施情况进行抽查监督。
第八条 工作纪律和要求
(一)各级工会组织要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以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市关于作风建设的具体要求为准则,本着“规范、节俭、安全”的原则,切实执行疗休养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制度,切实按照审核备案的疗休养地安排组织疗休养。严禁以疗休养为名搞疲劳拉练式旅游、公款旅游和发放钱物,对违反制度和规定的,一经发现除及时督促纠正外,并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将追究有关单位和领导的责任。
(二)严格报销制度。市会计核算中心、镇(街道)财政所、各单位财务要严格执行结算程序、费用标准和支付渠道,对违反规定的费用,一律不予结算报销。
(三)承办单位要把服务质量放在首位,不断提高服务水平,保证服务质量。对因没有按制度规定办事或工作失职造成事故和损失的,按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并取消其承办资格。
(四)加强安全教育,强化安全措施。对疗休养中可能涉及的人身安全问题要预防在先,警示告知在先,及时消除安全隐患,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要按规定要求为休养员购买具有一定抵抗风险的商业保险,确保疗休养工作健康有序进行。
(五)各级工会按规定要求组织的疗休养活动,如发生非人为责任的道路交通事故或不可抗力的意外伤害事故,按照浙总工字[1997]81号和财工[1997]105号文件规定,可以比照工伤待遇处理。除此以外,一律按非因工事故处理。
第九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以前有关职工疗休养规定与本实施办法不符的,以本实施办法为准;劳模先进人物疗休养,组织单位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央、省里另有规定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央、省里规定执行。
第十条 国有及国有控股公司(企业)的职工疗休养可参照本实施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总工会负责解释。
附件:1.职工疗休养年度计划安排表
2.职工疗休养出团人员汇总表
3.疗休养承办单位服务质量反馈单
4.职工疗休养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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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5-10-26 11:2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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