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总工会文件
台总工〔2015〕56号
关于印发《台州市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总工会、台州经济开发区(绿心旅游度假区)总工会、市直工会工作委:
《台州市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市总党组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台州市总工会
2015年12月14日
台州市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资金
使用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金的使用和管理,充分发挥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金的使用效益,做好在职职工住院医疗费用的补助工作,根据《浙江省总工会关于推进我省职工医疗互助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浙总工发[2013]86号)和《两办关于转发市总工会<台州市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活动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台市委办发[2015]19号)的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资金(以下简称“互助金”)是指各单位工会(未成立工会组织的,可以单位名义,下同)统一组织参加台州市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活动所缴纳的费用。用于职工住院和特殊门诊相关费用的补助、住院津贴和死亡慰问金的支付。
第二条 互助金由各县(市、区)总工会独立管理、核算。台州市在职职工医疗互助保障活动管理委员会负责《台州市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活动实施办法》的制定、修订和实施工作。台州市总工会对各县(市、区)互助金使用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第三条 参加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活动的对象为台州市内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的在职职工(统一按国家法定在职年龄)。
第四条 互助金的收取
每年的4月1日至6月30日为各基层工会参保时间。各基层工会应根据《台州市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活动实施办法(试行)》的文件要求提供相关资料,经审核后到属地职工服务中心办理手续并交纳互助金。互助金缴入专用账户。
第五条 互助金使用范围
1、在职职工生病住院后产生的实际自负金额按比例支付的金额和住院津贴;
2、在职职工由属地社保部门认定的特殊门诊的自负金额按比例支付的金额;
3、在职职工因病死亡的死亡慰问金(除外责任明确规定的不享受)。
第六条 补助基数的计算
1、已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1)享受在职公务员医保:补助基数=住院总金额-自费自理金额-社保各项支出(统筹基金支出+公务员补助+重大疾病支出)
(2)享受企业职工医保:补助基数=住院总金额-自费自理金额-社保各项支出(统筹基金支出+重大疾病支出)
2、已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
补助基数=住院总金额-农保报销金额-自付金额(自理自费金额)
3、未参加任何医疗保险:
补助基数=住院总金额-(住院总金额×18%)
如有县(市)医疗报销体系与市区不一致,可根据当地实际确定补助基数。
第七条 住院医疗及特殊门诊费用可享受补助的比例
1、已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按照基本医疗保险指定医院住院,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后的医保实际自负部分,按60%计算支付补助金。
2、已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职工,按照医疗保险指定医院住院,在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后的医保实际自负部分,按50%计算支付补助金。
3、未参加任何医疗保险的职工,一律扣除18%的自付金额后,按45%计算支付补助金;享受异地农保的职工,扣除农保报销金额后,按45%计算支付补助金。
4、以上类型的参保人员特殊病种门诊(需经由属地社保部门认定)的医疗补助与住院医疗补助金计算比例相同。
第八条 补助程序
1、补助申请。职工出院后,自行或由单位经办人提出补助申请,如实填写《台州市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活动补助申请审批表》,并按规定附上有关原始凭证及复印件后提交审核。
2、补助审核。由职工服务中心经办工作人员对补助申请进行审核。审核提供的资料是否齐备,申请表填写是否完整、准确等。
3、补助审批。审批人根据其职责、权限和相应程序对补助申请进行审批签字。
4、补助支付。财务部或职工服务中心出纳对支付申请的批准权限、程序是否正确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按规定办理支付手续。
5、支付方式。补助金的发放采取银行卡转账的方式。
第九条 补助期限及限额
每年的7月1日至次年的7月31日为职工申请补助期限。职工在一个互助期限内发生多次住院时,其费用可以累加计算,不得重复申请补助。一个互助期内补助金额最高给付限额为3.5万元(包括住院津贴)。达到最高给付限额时,互助期责任终止。
第十条 补助金的返还
参加医疗互助保障人员在500人以上的各类企业,在本互助期内,补助金支付未超过本单位缴交的互助金总额20%的,在本互助期满的第三个月按单位交纳的互助金总额的20%计算,扣除已支付的补助金,剩余部分回拨给单位工会。
第十一条 各县(市、区)应对互助金实行专项管理,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互助金的支付按照《台州市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活动实施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执行,不得挪作他用。如互助金不足补助,不足部分由市、各县(市、区)总工会经费分别进行补贴;如有结余,结转下期滚动使用。市、各县(市、区)总工会职工服务中心医疗互助经办人员的工资福利和办公经费等由市、各县(市、区)总工会分别负责解决,不得在互助金中列支。
第十二条 互助金的使用,应接受职工医疗互助经费监督审查委员会、各级工会和社会的监督,同时接受审计部门和同级工会经审会的审计。各县(市、区)总工会要加强对互助金的监督管理,切实发挥互助金的作用。工会经审部门每年要对当年期互助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互助金使用情况、审计结果,要通过一定的方式向参保单位公开。
第十三条 市总工会对各县(市、区)总工会互助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如医疗互助相关政策有调整,按调整的政策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台州市总工会负责解释。
台州市总工会办公室 2015年12月1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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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5-12-16 8:5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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