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总办公厅《关于严格管理工会机关及企事业位
各类经济活动提供担保的通知》
总工办发[1998]29号
近年来,工会企事业在借贷活动中由于提供担保而引起的经济纠纷时有发生。为加强对工会企事业为各类经济活动提供担保的管理,现作如下通知:
一、各级工会企事业管理干部要认真学习《经济合同法》、《担保法》等法律,充分认识经济担保的严肃性及所承担的连带责任。
二、各级工会机关不得用工会经费和工会经费账户为工会系统内外的任何单位提供经济担保,以防止工会经费的流失。
三、工会企事业单位不得为工会系统以外的企事业单位的经济活动提供担保,已经担保的,要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加以纠正。
四、工会企事业单位之间提供担保,担保方要经所属工会企事业资产和经营主管部门批准。对此,各级工会要建立起严格的审批制度。
五、严格禁止工会兴办的具有职工互助互济性质的各类组织(职工保险互助会办事处、住宅合作社、配货中心等)为经济活动提供担保。
六、要进一步严肃纪律。对违反上述规定,擅自为经济活动提供担保的,要追究批准人的责任。对因提供担保而造成经济损失的,要对提供担保的单位领导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要提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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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3-7-16 10: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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