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会会员交纳的会费,全部留于基层工会使用。
(2)行政拨交的工会经费按以下比例留成(另有规定的除外):①基层工会留用60%。②市、县(区)总工会留用25%。③省总工会留用10%。其中属县(市、区)总工会上解的经费,省总工会留用5%;另5%由省辖市总工会留用。④上解全总5%。
(参见省总工会浙总工财字〔1989〕44号《浙江省总工会关于工会财务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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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3-7-16 10:1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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