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会会员每月应向工会组织交纳本人每月工资收入0.5%的会费,工资尾数不足10元的不计交会费。
(2)无固定收入的会员,可按本人上月所得工资额计算交纳会费。
(3)会员所得各种奖金、津贴、稿费收入以及按劳动保险条例或其他法令规定所领取的各种补助费、救济费、退休费、退职金等,均不交纳会费。
(参见全国总工会〔1978)101号《关于收交工会会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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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3-7-16 10: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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