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岭市工会困难职工帮扶救助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工会困难职工专项帮扶资金(以下简称“帮扶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充分发挥帮扶资金的使用效益,做好困难职工的帮扶救助工作,根据《浙江省工会困难职工专项帮扶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浙总工发〔2012〕44号),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帮扶资金的来源、使用范围和期限
第二条 帮扶资金的主要来源:
(一)中央财政拨付的专项帮扶资金;
(二)各级地方财政配套用于工会帮扶送温暖的资金;
(三)各级工会从本级留成经费中安排用于帮扶送温暖的资金。
第三条 帮扶资金的使用范围和期限:
(一)中央财政和省财政专项帮扶资金必须严格用于对在全国工会帮扶工作管理系统建档的困难职工开展的生活救助、医疗救助、助学救助、法律援助、职业培训、职业介绍六方面的帮扶。中央财政专项帮扶资金当年年底前使用完毕,省财政送温暖帮扶专项资金春节前使用完毕。
(二)其他帮扶资金可以按市县财政规定和工会有关制度规定确定资金的使用范围和期限。
受助家庭一年内原则上不得重复救助,确需重复救助的需经市总工会主席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第四条 帮扶资金不得用于下列支出:发放工作人员工资、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购买车辆、手机等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职工维权帮扶中心基本建设、办公设备添置、工作经费;其他与困难职工送温暖帮扶无关的开支。
第三章 帮扶对象和建档程序
第五条 帮扶资金的帮扶对象为属于本会管理的基层工会会员,主要分四类:
(一)低保户,指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本人户籍地的最低生活保障线,且能提供低保证的职工家庭;
(二)低保边缘户,指家庭人均收入在本市最低生活保障线1倍以上1.5倍以下(含1.5倍),但由于下岗失业、疾病、伤残、子女教育或意外灾难等原因,严重影响到家庭基本生活的职工家庭;
(三)意外致困户,指家庭人均收入在本市最低生活保障线1.5倍以上,因遭受重大疾病、重大意外事故和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职工家庭(家庭总收入减去这些方面的费用支出,剩余的部分折算成家庭月人均收入在本市最低生活保障线1.5倍以内);
(四)临时救助对象,指家庭成员遭受重大疾病、子女上学及其他突发情况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经本级工会领导集体研究认为需要帮扶的职工家庭。
第六条 困难职工家庭申报流程。困难职工家庭的档案实行动态管理,困难职工出现一个建档一个,做到应建尽建,并按以下程序申报:
申报人填写困难职工家庭申报表,准备相关申报材料 → 提交所在单位工会进行申报公示并签署申报意见 → 由本人或单位工会将全部申报材料、公示证明上交所属乡镇(街道)工会 →乡镇(街道)工会提出初核意见后上交市职工服务中心 → 市职工服务中心审核作出最终意见→ 反馈申报认定结果
第七条 建档困难职工家庭需要提供的材料(不建档的除外):
1、困难职工家庭申报表;
2、申报人身份证复印件;
3、家庭成员的户口本复印件;
4、家庭就业人员的工资收入证明;
5、申报人劳动合同复印件;
6、低保家庭提供低保证明;
7、申报人本地开户的银行卡复印件(注明具体开户行);
8、致困原因引起的支出证明(因病致困家庭提供医疗诊断书或出院小结和当年自负医药费票据的复印件,也可去社保中心拉取医药报销费用凭证;因子女上学的家庭提供当年学费票据和大学录取通知书复印件或上学证明;因各种自然灾害和重大意外事故致困的家庭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9、申报人单位公示证明(申报公示)。
第四章 帮扶救助的形式和救助标准
第八条 帮扶救助形式。困难职工帮扶救助形式主要有日常帮扶、慰问帮扶和专项帮扶三类。
日常帮扶,指生活救助、医疗救助、助学救助、法律援助、职业培训、职业介绍和其他临时性救助。
慰问帮扶,指工会开展的元旦、春节送温暖慰问活动。
专项帮扶,指有特殊规定的专项帮扶救助。
第九条 帮扶救助标准。上级有规定的帮扶救助标准,按上级规定执行,市本级的帮扶救助标准按以下规定执行:
日常帮扶。日常帮扶救助标准原则上确定为1000元至10000元。具体按照《关于调整帮扶资金救助标准的通知》(温总工〔2013〕32号)规定发放。
慰问帮扶。工会开展的元旦、春节送温暖慰问标准和形式,由当年市总工会主席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专项帮扶。专项帮扶救助标准按专项帮扶救助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五章 帮扶资金的发放、管理和监督
第十条 帮扶资金的发放,必须严格按照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现金管理暂行条例》执行。除特殊情况外,一律采取银行卡(存折)结算,汇款后电话通知困难职工家庭,并留存有关银行对账单等会计档案。
特殊情况下发放现金的,由受助人本人或其家庭成员领取帮扶资金时,应当进入帮扶工作管理系统先于核对身份,受助人签名栏签实际领款人姓名,加注与受助人关系和联系电话(受助人本人除外);由所在单位人员代领时,受助人签名栏签实际领款人姓名,加注单位名称和联系电话,留存实际领款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并在15个工作日内向职工维权帮扶中心提交有受助人签名的回单证明。
第十一条 帮扶资金的管理。职工服务中心暂不能单独设立账户,帮扶资金由本级工会财务部门统一管理。按照帮扶资金的开支项目设立帮扶资金收支明细账目,分别明晰每项来源资金的收支结余情况,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职工服务中心在编报(编制)专项资金预决算前应当主动与财务部门进行沟通,核对相关信息和数据,报表应当经财务部门核对无误后才能上报,确保预算的科学性和决算的真实性。
第十二条 工会保障部门、财务部门应当不定期对帮扶资金使用管理进行检查。工会经审部门应当把帮扶资金使用管理纳入审计监督范围,对资金收入、支出和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工会经审部门对职工服务中心的帮扶资金每二年至少审计一次,审计结果报上一级工会经审、保障和财务部门。
第十三条 帮扶资金使用管理应自觉接受国家和地方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接受社会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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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4-8-12 14:3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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