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参加对象
凡温岭市内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的在职职工(统一按国家法定在职年龄),均可由单位工会(未成立工会组织的,可以单位名义,下同)统一组织参加本医疗互助保障活动。
二、互助金标准
互助金标准为每期(年)每人40元。
三、工作流程:
四、补助标准
补助金由住院医疗费补助和住院津贴组成,最高标准为每人3.5万元。
住院医疗费补助:
1、已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按照基本医疗保险指定医院住院,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后的医保自负部分,按60%计算支付补助金。
2、已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职工,按照医疗保险指定医院住院,在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后的医保自负部分,按50%计算支付补助金。
3、未参加任何医疗保险的职工,按照基本医疗保险指定医院住院,住院医疗费用在医保支付范围内的,按45%计算支付补助金;住院费用结算清单载明的各项费用不能明确是否属于医保支付范围内的,一律扣除18%的自负金额后,按45%计算支付补助金。
4、以上三类参保人员特殊病种门诊(需经由属地社保部门认定)的医疗补助与住院医疗补助金计算比例相同。
住院津贴:每日30元,最多30天。特殊病种门诊不支付住院津贴。
参加互助医疗保障的职工在互助期内未发生住院医疗费用因病死亡的,给付慰问金5000元;若在一个互助期内因病住院补助金支付未满5000元而死亡的,则慰问金一次性补足至5000元。
五、申请领取补助金
单位工会在接受职工申请补助时,应提供以下资料并及时到中心办理:
1、《台州市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活动补助申请审批表》一式二份,并加盖本单位工会印章;
2、申请补助的职工需提供《浙江省医疗住院收费票据》或台州市、各县(市、区)社保部门的《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报销单》原件及复印件二份、出院记录复印件一份、费用清单等;
3、享受特殊门诊的职工另需提供特殊门诊病历本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申请补助人身份证原件和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如他人代办,须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一份;
5、各中心认为需提供的其他资料。
六、互助资金退还标准
参加医疗互助保障人员在500人以上的各类企业,在本互助期内,补助金支付未超过本单位缴交的互助金总额20%的,在本互助期满的第三个月按单位交纳的互助金总额的20%计算,扣除已支付的补助金,剩余部分回拨给单位工会,由单位工会制定标准,作为职工的医疗保障资金。
七、除外责任
因下列情形之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享有互助金补助:
1、在互助期限外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
2、因打架斗殴、吸毒、违法犯罪、自杀(精神病人除外)、酗酒、第三者责任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3、因工伤、交通事故、职业病、生育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4、非本单位在职职工发生的医疗费用;
5、利用各种欺诈、作弊行为骗取补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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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4-6-9 15:1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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